2019年5月20日行业政策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税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1.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Tips
旧税法规定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居住满365天才是税收居民。新税法主要变化点在居住时间的判断标准和纳税年度的明确。

2.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Tips
完全税收居民的时间从5年改为6年;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无住所个人境外所得的免税条件比原来就更为宽松了。

超过183天成为居民纳税人了,但这个状态连续不满6年,有一个税收优惠,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可以免税。

任一年度,一次离境超过30天,那此前的居住天数就清零了,重新开始计算居住天数。

3.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Tips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90天都没超过,也有一个税收优惠,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可以免税。

关于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有关具体操作

1.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

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Tips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