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伙伴都知道“上下班途中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就“上下班途中”进一步进行明确,
造成了很多小伙伴认为“只要上下班途中受伤都可以算工伤”的错误认知。其实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的。
比如,
“上周我参加大学同学聚餐,去之前我和单位请假了,聚餐结束后,回家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判断我承担次要责任。
我在申请工伤时,被告知不能算工伤。网上说下班顺路买菜后回家路上受伤都算工伤,到我这儿为什么就不行了呢?”
“首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您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是您上班时间请假办私事涉及到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根据相关解释,职工视为上下班途中,应当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例如,
★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班或下班为目的,如果职工早上去单位必经路上,先简单吃早餐后再到单位,或下班后顺路买菜、接孩子放学直接回家等,属于短暂且合理的日常生活需求,可视为上下班途中。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或日常生活中没有必然紧密联系的其他事务,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我们不宜无限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
那上下班目的如何判断是否合理?
实践中,即便是“顺路”,与工作没有或很少有关联的“生活”上的行为,或者已超过合理范畴时间的行程,不能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为。即“生活”行为应当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且与工作相关的行为”。您参加同学聚会后回家,已经远远超出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范围,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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