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和省内异地参保异地参保人(以下简称“异地参保人”)。
异地参保人只需在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选定相应可选定医院为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办理结算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含电子凭证)以及相关待遇资料,可在医院结算门诊医疗费用。
01符合人群
以下五类人群符合异地门诊就医结算,可以办理!原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参保人,同步开通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退休后在参保地外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在参保地外长期居住且未迁户籍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需是近期准备或者是已经在广州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居住证明有效期确定备案有效期。
三、异地转诊人员
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批准,需要到参保地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备案有效期由参保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临时异地就医人员
到参保地外医疗机构急诊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1、因紧急救治或抢救无效需要。
在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治疗,可以先诊后补办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10天。起始时间为首次门诊日期,备案有效期内入院诊疗的,当次住院有效。
2、其他人员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五、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用人单位派驻参保地外长期工作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02如何办理
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就医
第一步:先备案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需按照参保地政策要求办理相应备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办理备案申请:
1、手机端(推荐使用微信小程序或公众号)
● 跨省异地:国家医疗保障局

● 省内异地:粤省事、粤医保


● 跨省备案
关注 “国家医疗保障局”二维码进入【快速备案】,进行【实人认证】,按提示完成备案信息。
● 省内备案
关注“粤省事”葵花码,进入【医保】——【就医保障】——【异地就医】——【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填写备案信息。
关注“粤医保”葵花码,进入【异地就医】——【异地就医备案】填写备案信息。
2、电脑端(登录网页)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人员备案”,按要求填写信息办理。
外来创业就业人员无需进行省内备案,可直接持卡就医。
3、现场办理
前往各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现场办理。备案方式推广不见面办理,建议进行线上备案。
第二步:选定点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选择就诊所在医院和机构编码。
第三步:持卡就医
成功办理备案后,在医院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含电子凭证)以及相关待遇资料。为保障您的待遇,如已在参保地申请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请出示相应凭证。03费用报销
办理异地门诊就医后,
发生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例如深圳的医疗待遇报销。
1、申请报销条件
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医疗待遇。
2、市内医疗待遇报销(就诊医院要求)
• 门诊:
购买一档医疗的员工无需绑定;
购买二档、三档医疗的员工需在绑定的社康医院就诊才能报销;
• 住院:
一档、二档无医疗机构限制;
三档参保人需先到绑定的社康中心就诊,再凭绑定社康开具的转诊单到指定医院住院。
3、报销比例
• 门诊:
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 住院:
超出起付线部分,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一档、二档参保人支付比例为90%;
三档参保人(需先到绑定的社康中心就诊,再凭绑定社康开具的转诊单到指定医院住院,就诊于甲级医院报销85%、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5%);
3、市外(异地)医疗待遇报销
• 深户参保人异地就医备案:
(1)登录社保局官网→个人网上服务系统→在线办理→选择医疗保险→本市参保人常住内地就医备案业务→按照指引备案到地市或省份;
(2)备案后报销比例和在深圳报销的比例一致,即住院报销“医保范围内医疗费—起付线(400元)*90%”,门诊费用若医保范围内可100%报销。
• 非深户一档、二档参保人备案:
(1)登录社保局官网→个人网上服务系统→在线办理→选择医疗保险 →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备案业务→按照指引备案到地市或省份;
(2)非深户备案后可在异地使用社保卡结算住院费用(限可联网结算医院),但报销比例与未备案的一致,即:
在深圳市外定点医院(省平台),可报销比例为“医保范围内医疗费—起付线(1000元)*90%*90%”;
不在深圳市外定点医院(省平台),可报销比例为“医保范围内医疗费—起付线(1000元)*90%*70%”。
• 市外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及未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
需先垫付,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于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报销金额直接支付至员工提供的银行卡内,逾期将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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